客户购墓业务告知书
亲爱的客户:
为维护认购人(以下简称甲方)和公墓(以下简称乙方)的合法权益,进一步提高乙方的服务质量,避免业务纠纷,根据《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》、《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现将有关购买墓穴、办理落葬、祭扫活动时需要注意事项,告知如下:
一、认购墓穴需凭使用人《火化证明》或相关证明,填写内容需真实、准确。
二、甲方须在预付订金后一个月内与乙方签订《墓穴购销合同》,否则视自动放弃预定墓穴,乙方全额退还订金。
三、购墓、签约、验墓时,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,告知乘车人数,并按乙方安排的时间到指定地点(公墓办事处)乘车,一次免票乘车3人,其余人购票乘车。
四、乙方按照合同建墓完成后,甲方应及时验收,并签字确认。验收合格,甲方付清余款的,乙方发放《墓穴证书》。
五、自双方按合同交验墓穴之日起,实行三年免费保修(仅限质量问题)。三年后甲方若需维修或更换,乙方提供有偿维修。
六、落葬时,甲方请务必带好《墓穴证书》及发票等有关原始票据。否则,为减少业务纠纷,乙方有权暂缓落葬。
七、墓穴石箱半入于土,常年累月,因潮气而产生积水,属自然现象,乙方不负相应责任。
八、建墓石材、建墓工程由乙方统一负责,已建好的墓穴,甲方不得私自改造。
九、甲方私自在墓穴上及其周边粘贴、摆放的附属品及种植的植物,若发生缺损、遗失、枯死等情况,甲方自行负责。
十、碑文修改、加字、瓷像加工或老墓改建、老墓换新墓等,甲方须凭购墓合同、(只凭文件材料不论认购人)发票、《墓穴证书》等,到乙方业务部门按要求办理,费用由甲方自理。
十一、由于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墓穴损坏,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十二、墓穴维护费每10年收取一次,实行专款专用。甲方应当按期向乙方缴纳墓穴维护费,对连续三年不缴纳维护费的,经书面通知仍未缴的,由乙方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公告。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仍未缴纳者,对该墓穴作无主墓处理。
十三、为今后能更好地提供服务,甲方留给乙方的通讯地址、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若有变更或《墓穴证书》遗失,请及时与乙方业务部门联系。
十四、清明、冬至祭扫高峰期间,清明、冬至日及其前后双休日五天,人车尤为集中,为避免人车拥挤,提倡错时祭扫,缓解交通压力。
十五、清明、冬至是落葬高峰,由于人多拥挤,办理有关手续需要较长时间,希望客户谅解。建议避开高峰时段落葬。
十六、提倡用鲜花代替供品等文明祭扫,禁止在祭扫场所焚烧纸钱、冥币、纸扎品等迷信物品,禁止在祭扫场所燃放烟花爆竹。因擅自焚烧、燃放而造成人身、财产损失的,除自行负责外,对毁损的公共财产及他人损失予以赔偿。
十七、祭扫时请务挤靠相邻的墓碑,以免发生意外事故。如要焚烧锡箔,应远离周边墓穴和绿化,以免将墓穴薰黑而引起纠纷,建议使用焚烧桶。
十八、蜡制品融化其油脂会渗透墓用石材,且难以清除。客户祭扫时请勿在墓穴上点燃香烛,放置蜡制供品。
十九、客户在祭扫期间,对携带的祭扫用品应自行看管,祭扫完毕应自行清理祭品,未及时清理的,乙方人员将主动给于清理,以保证墓区整体卫生。
二十、乙方提供数量有限的停车泊位,并按规定收取停车费。贵重物品,随身携带。若发生祭扫车辆碰擦受损,物品被盗事件,客户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,乙方将协助处理。
二十一、清明、冬至祭扫期间,交通运营公司将开通临时祭扫专车,方便广大客户祭扫或落葬,并借用乙方办事处预售车票,但有关车票价格、运行状况和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,均由交运公司负责处理,与乙方无关。
二十二、乙方提供便民利民服务:免费提供轮椅车、饮用水、墓穴查询、一年内骨灰寄存。
二十三、乙方接待、销售人员口头告知甲方内容与本告知书内容若有出入的,以本告知书为准。
二十四、本告知书内容,甲方有向家属成员告知的义务,以共同营造一个和谐舒适的购墓、祭扫环境。